3.明清時期的地主土地所有制。明朝建立后,開國皇帝朱元璋把土地管理和基層管理創(chuàng)新結合起來,推行了“黃冊”“魚鱗冊”和里甲制度。“黃冊”即戶口冊,“魚鱗冊”即土地冊,如果不考慮其間具體技術方法的變化,這兩種冊籍一直沿用至清代和民國。里甲制度是一種基層組織形式,每個里甲實際上是一個有很強集體認同感的基層組織或合作社區(qū),承擔著賦役催征、社會教化、基層治理、行政管理等公共職能。這三大制度相互配合、相輔相成,構成戶籍制度、土地制度、賦役制度,以及基層社會治理高度結合的有效機制,能夠實現(xiàn)多重目標。不過,這些制度的有效運行是以靜態(tài)且相對封閉的基層社會為前提,隨著社會經(jīng)濟發(fā)展、人口流動和土地交易頻繁,僵硬的管理制度顯得越來越脫節(jié)。明代中期后,以里甲制度為基礎的賦役制度積重難返,百姓承受的各種徭役雜派愈益繁重,而國家財政汲取能力不斷降低,財政越來越入不敷出。不少官員為保證國家賦役,提出了“一條鞭法”的建議,即把賦與役合并為一,丁(人口役)與糧(田租)合一,并把征集重心由戶丁轉向田畝。萬歷九年,張居正在明神宗的支持下,開始在全國推行“一條鞭法”。變法后,賦役征集不再需要里甲制度,“畫地為牢”社會秩序日益式微,農民擁有了更多的人身自由和職業(yè)選擇,促進了工商業(yè)和商品生產的發(fā)展,推動了戶丁稅向地畝稅的過渡,以及實物稅向貨幣稅的轉變。
清朝初期,名義上延續(xù)了明朝的“一條鞭法”,事實上實行的是“一條鞭法”+丁銀。丁銀即按人丁征收稅銀,而不論其貧富如何,存在明顯的社會不公。為了妥善解決這個問題,鞏固清王朝的統(tǒng)治,雍正在各地試點的基礎上,推行了“攤丁入畝”的改革舉措,也就是把按人丁征收的稅銀,全部都攤入土地田賦中予以一并征收。“攤丁入畝”把之前部分按人頭征收的賦稅,完全改為按田畝征收,從而相當于實施了完全的地畝稅,一舉解決了長期以來存在的賦役混亂的難題。由于人丁不再是征稅對象,政府放松了對人口的控制,農民可以在各地自由遷徙,土地租佃及買賣交易比較活躍,促進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和城鎮(zhèn)工商業(yè)發(fā)展,“不在鄉(xiāng)地主”人數(shù)日益增加。
總的來看,這一時期土地管理制度持續(xù)創(chuàng)新,土地市場交易買賣活躍,租佃關系發(fā)達,以租佃的田地所有權與田面使用權相分離為特點的永佃權日益流行,國家更加注重運用賦稅政策等經(jīng)濟手段調整國家和地主、地主和農民的關系,為中小地主和土地私有制發(fā)展創(chuàng)造了比較寬松的環(huán)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