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精義
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公安管理學院教授 曹 英
法治是人類政治文明最重要的成就之一,是源于對權力與權利兩個邊界的確定而提出的理念、制度設置與行為方式等規(guī)則和觀念的集合,其核心內涵是以有限政府的方式實現(xiàn)保障人民權益的終極目的。
一、良法之治才是法治
法治是以設定政府權力邊界的方式實現(xiàn)的政治行為模式,有別于單單法律運行的“法制”。建構法治概念的第一步,必須明晰“法制”與法治的區(qū)別。
法律是人類早期文明成果之一,重在界定人們利益的分界,即所謂的“定紛止爭”。但如何保障不同人群的利益大小、代價多寡以及何時得到利益,則是區(qū)分“良法”、“惡法”的重要條件。良法是保障民眾基本權益的規(guī)定,以實現(xiàn)最大多數(shù)人的最大幸福為依歸,因為權力是“必要的惡”,是對民眾最大威脅的存在,為了保障民眾基本權益,必須首先設定政府權力的邊界,使之在民眾的有效監(jiān)督下、在制度的籠子里為民造福,這就是“法治”;“惡法”則是統(tǒng)治者個人意志,是對民眾權益的刻意剝奪,實現(xiàn)統(tǒng)治者個體或小團體利益的最大化,故以殘酷的刑罰來治民、弱民,常表現(xiàn)為單一的“法制”。
概而言之,法治是通過有限政府的方式保障民權與民生。單一的“法制”是以剝奪民權、限制民生的方式,以無限制擴大政府權力來實現(xiàn)權力統(tǒng)治的利益最大化,通常體現(xiàn)為殘酷懲罰性的法律的惡意行使,酷刑主義的“刑治”是常態(tài)表現(xiàn)。
因此,不是有法律即有法治,須是良法之治才是法治。因為權力設置的根本目的在護民、利民、惠民,而非只是強勢統(tǒng)治者的利益滿足。
按權力產生的一般假設,權力是源于人民的同意,源于人類先民理性選擇的結果。因為先民對于利益糾紛的處置、社會資源的分配,第一種是采取同態(tài)復仇的方式,但雙方均無法得到利益,這種零和博弈不符合人類的理性;第二種方式是一方以贖金交換來求得糾紛的弭平,但是若沒有第三方機構存在,利益交換必然走向暴力爭奪,重回第一種狀態(tài)。因此第三種替代方式產生了,即每個人讓渡一部分權利,組成第三方機構,裁決糾紛、分配資源,這就是公共權力與國家。在這個假設演繹中,政治權力是民眾權利的讓
渡,必須具備公共性方為道德、方符合其來源的本意,公共性是權力的第一屬性。作為政治權力的一種,法律必須保障最大多數(shù)民眾的最大利益,也就成為當然之義。
這種權利本位學說,即是人民主權思想的學理根源,也是習總書記說的“中國夢歸根到底還是中國人民的夢”的深意所在。
二、合憲性審查是憲法作為“活法”的關鍵
法治的首要價值在于充分體現(xiàn)人民意志、保障人民民主權利、維護人民根本利益。在法律體系中作為“法上之法”的憲法,其首要價值也在于此。所以,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,依法執(zhí)政首先是依憲執(zhí)政。
憲法之所以在近代出現(xiàn),源于不同權力力量的博弈與抗衡,其本義在于約束一度無法無天、無所不在的政治權力,使被統(tǒng)治的一方權利得到保護,因此,憲法的制定及修正實際就是被統(tǒng)治階級(階層)權利抗爭的過程。這在現(xiàn)代憲法的結構安排中亦有鮮明的反映,所有國家憲法的開篇均是“公民權利”的規(guī)定,然后才是各種國家權力機關的設置、權限的規(guī)定,體現(xiàn)了權利本位的思想與理念。
憲法是“公法”,是確立國家權力設置的根本原則,是每個公民享有權利、履行義務的根本保證,并以顯著條款專門規(guī)定國家權力機關的基本權限和職責。按照“法無規(guī)定即禁止”的原則,政治權力僅在于明文規(guī)定的權限,權限之外如需作為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,因此憲法對于政治權力的規(guī)定明確且具體;而按“法無禁止即自由”的原則,公民權利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的即可作為,因此憲法設定的公民權利更加宏觀和抽象。
憲法是根本大法,是所有法律的“母法”,所有法律均須依據憲法原則、精神和規(guī)定而制定,憲法具有法律之法的至上地位,這既包括對行政權力、司法權力的規(guī)設,亦包括對立法權力的約束。它是所有法律的指導與限制,迫使任何權力只能在權限范圍內行使,所以憲法須是“活法”,必須有明確的激活機制方能使其發(fā)揮監(jiān)督所有法律、權力的功效。
憲法是“活法”,一是指憲法可以被解釋。當公眾對憲法產生疑義時,憲法應有權威的表達以解惑或排解糾紛;二是指憲法能審查,這種審查既指審查行政機構、司法機構的權力使用是否合乎憲法精神、原則,也包括審查立法機構立法程序是否合乎憲法。任何權力的擴張、濫用均是個體獲利性沖動的結果,都是自利欲望膨脹的產物,都具有“公權私用”的腐敗必然性,因此,合憲性審查是憲法能否成為“活法”的關鍵因素,也是法治健康發(fā)展、不至淪為“法制”(人治)的重要保障。
三、行權力之善必然要依靠法治
作為現(xiàn)代政治的基本理念,“政府(泛指一切權力機關,不單指行政權力)被視為‘必要的惡’”。因為掌握權力的人具有天然的自利性沖動,若不受制約,則權力異化難以避免,故有“權力導致腐敗,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”的至理名言。對于權力之惡的預防與制止的過程,既是人類改善社會形態(tài)、改造人心的過程,也是政治文明創(chuàng)設與發(fā)展的過程。
在對權力之惡的制止過程中,人類有三種基本假設,一是道德制約權力。以仁人圣者的德性光輝,帶動每個人的人性之善,從而創(chuàng)造一個“善的世界”,也即好人政治的“人治”。這種人性閃耀德性光芒的政治設計,是一種最為便捷、最有效力的治理模式,但其致命缺陷——如何保障一個先天的仁人圣者,如何確證人性之善,使得“人治”只能是一個偽命題。這種先天假設在歷史上不斷被證偽,“人治”模式也被認為是不確定的、虛幻的理想,強行實踐,只會形成“偽人”之治,成為最惡劣的專制統(tǒng)治的假面。二是權力制約權力。其假定人性均是自利的,政府也是自利的人的組織,為保證自利化權力不至于絕對的腐化,就要使各種組織化的權力相互抗衡、博弈,彼此內斗與民眾有效的監(jiān)控結合起來,迫使自利化的權力不得不為大眾造福。這種以外在制度設置、制度制衡的方式迫使權力之惡行權力之善的方式,即為“法治”。三是權利制約權力。每個公民都有權利自覺,既知曉、又敢于主張與抗爭,形成社會化的自治,一旦政府有越界行為,即奮起維權,自覺形成權力的邊界。這種“權利模式”顯然更為有效,但其存在的前提是需要民眾完全依法、規(guī)范、理性地表達權利,這是一個理想型的、公民文化不斷培育與成長的未來。
以此觀之,“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”是現(xiàn)實中最為理性的一種制約權力的模式,換言之,“法治”是當代中國現(xiàn)代化進程中的一個必然選擇,也是人類政治文明進化的一個必然過程。
法治是權力制約, 其預設前提是權力是“ 必要的惡”,是強制惡的權力為善,因此權力必須有確定的邊界。對權力邊界的規(guī)范設定即是剛性的法律制度安排,因此,法治的核心內容之一就是法律至上。
法律至上,是指政府權力規(guī)章、運行規(guī)則與法律相抵觸或法律出現(xiàn)空白、政府權力選擇時必須首先遵從法律、必須得到明確的法律授權,通常表達為“法律優(yōu)位”、“法律保留”的子原則。所謂“法律優(yōu)位”是指法律與政府部門規(guī)章制度不一致時,法律處于絕對的決定地位,政府部門規(guī)則應主動修改或廢止;“法律保留”是指法律未明確規(guī)定的,政府部門不得任意裁量,必須得到明確的法律授權。因此,依法行政包括決策、執(zhí)行、監(jiān)督整個過程,其中決策環(huán)節(jié)處于中心地位。常言“法治”是“管官”、管政府的,首先是指對政府權力的約束,其次是對上層官員的約束。在我國當前仍處于“總體主義社會”狀態(tài)下,確立法治首先是管官,所以法無規(guī)定不作為的理念就顯得尤為迫切和必要。
四、民主參與是良法之治的前提
如何保障惡的權力、自利性的政府成為民眾權利的保護神,是法治的必要步驟,這就需要擴大公眾參與、提升政府治理素養(yǎng)與能力,也就是現(xiàn)在所說的民主與善治。
政府的主要功能在于以政策輸出實現(xiàn)社會資源的分配公平、利益糾紛處置公正,而迫使自利性政府實現(xiàn)公平正義則需要有效的壓力,這種壓力即為民眾的有效參與。這種有效,既指民眾權利表達的渠道暢通,利益訴求能順利到達決策層,使政策利民惠民,形成“權為民所用”;亦指民眾有序地參與,訴求表達不得突破法律界限、社會規(guī)則的軌道,避免出現(xiàn)因爆炸性參與而致使體制難以負載。法治是權為民所用,其前提是權為民所賦,換句話說,民主參與是良法之治的前提。
法治還需政府的善治,即政府既是一個職能科學、權責法定、執(zhí)法嚴明、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,又是廉潔高效、公開透明的責任政府、服務政府、有公信力的政府。
善治是指政府權力既具有效性,更具合法性。有效性是指政府政策快速、準確地貫徹執(zhí)行,實現(xiàn)政策價值;合法性是指民眾對政策的認可、忠誠與信仰,并延伸到對政府直至國家與民族等共同體的認同。合法性是民眾善意、積極情感累積的結果,突出體現(xiàn)在對政治權力的信任,促成政府能集中現(xiàn)有資源、實現(xiàn)治理目標,從而節(jié)約建設成本,“集中力量辦大事”。因此,善治是一個系統(tǒng)工程,既需政府的能力,更需民眾的參與和法治依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