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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代內閣制度的盛與衰

【摘要】內閣是明代國家機器中不可或缺的一環(huán)。明太祖廢除中書省和宰相,分中書省之權歸于六部,并以四輔官和殿閣大學士取代宰相之職,遂有內閣之雛形。內閣制于明成祖時正式形成,它的出現(xiàn)是中國官制史上的一個重大變化。內閣制與過去的宰相制既有聯(lián)系,又有區(qū)別,對后世產生了很大的影響。

【關鍵詞】明代  內閣制度  古代官僚制度   【中圖分類號】K24   【文獻標識碼】A

明初,太祖朱元璋以左丞相胡惟庸“擅權植黨”、私通外域、圖謀不軌等罪名為由,大興案獄,殺胡惟庸,加強君主集權。有鑒于元末權相擅權的歷史教訓,朱元璋于洪武十三年(1380)下令廢除中書省和丞相的官職,權分六部,由皇帝直接管理國家的行政事務,由此導致中國古代社會長達千余年的宰相制度被廢。洪武二十八年(1395),朱元璋再次下令,五府、六部、都察院、通政司、大理寺等各衙門分理天下庶務,并特別強調,以后嗣君,不得議置丞相,違者重典懲處。

內閣制度的產生:人主以一身統(tǒng)御天下,不可無輔臣

宰相制的廢除使得六部等各個行政部門之間權力相等、互相牽制,極大地方便了皇權的集中,此后,明太祖大權獨攬。但宰相制的廢除同時也帶來了政府行政體制的不完善,宰相府原本是皇帝與六部之間事務處理的中轉站,軍政大事都由宰相和幾個副手集中處理,最后呈交皇帝批準決定。如今宰相沒有了,但國家仍要治理,奏章仍需批復,這使得朱元璋要直接面對繁雜的六部事務。曾有人做過統(tǒng)計,以洪武十七年(1384)九月十四日到二十一日為例,在8天的時間里,內外諸司奏札共1660份,合計3291樁事情。平均下來,朱元璋每天要看200份奏報,處理400多件事情。政務如此繁多,即便朱元璋精力過人,也會應接不暇、心力交瘁。朱元璋本人也不得不承認:“人主以一身統(tǒng)御天下,不可無輔臣,而輔臣必擇乎正士。”因此,宰相被廢不久,朱元璋便挑選文人儒士,按照春夏秋冬四時設置四輔官,輔助日常政務。洪武十五年(1382)十一月,朱元璋又廢四輔官,命置殿閣大學士,官秩五品。這些人的主要職責是協(xié)助皇帝批閱奏章,他們對國家事務只有建議權,沒有議決權,“特以備顧問而已,于政事無與也”。我們一般認為,殿閣大學士是內閣制的最早雛形。

明成祖朱棣時期,特簡選拔解縉、胡廣、楊榮、楊士奇、胡儼、金幼孜、黃淮等七人以翰林官入職文淵閣,《明史》對此解釋為“授餐大內,常侍天子殿閣之下,避宰(相)之名,又名內閣”。這一時期,閣臣的設置已成為常制,并且明確規(guī)定其職責是“參預機務”,這標志著內閣制度基本形成。

內閣的職責:無宰相之名,行宰相之職

關于明代內閣的職責,《明史·職官志》記載較詳,涉及草擬詔旨、文書管理、皇家禮儀、人才選拔等三十余項,包括起草由上達下的詔、誥、制、冊文、諭、書、符、令、檄等各類政令文書,以及審核由下達上的各類題奏、冊文、書狀、文冊、揭貼、制對等文件。至于內閣參預機務的權力,則主要是:“掌獻替可否,奉陳規(guī)誨,點檢題奏,票擬批答,以平允庶政。”由這一職掌范圍來看,明代內閣并不是一個權力機關,而是一個介于皇帝與六部之間,協(xié)助皇帝處理日常政務的輔政機構,主要起著天子幕僚的作用。但在明代歷史發(fā)展及內閣實際的權力運作中,情況則要復雜得多。

明成祖永樂初年,閣臣的地位還較低,大都是些編、檢、講讀之官,沒有官署,行政上與諸司沒有從屬關系——“不得專制諸司”,閣臣主要奉皇帝旨意辦事。

仁宗、宣宗時期,楊士奇、楊榮、楊溥任職內閣。他們原是成祖時期的舊臣,行政經驗豐富,加之其本身官秩高,深得皇帝的信任與重用,政務遂逐漸交由內閣學士處理。“自是內閣權益重”,“天下建言奏章,自三楊主之”,史稱“三楊用事,政歸內閣”。值得注意的是,自宣宗后,入職文淵閣的大臣均相繼晉尚書,且日后大學士居內閣,官必以尚書為尊,這些都標志著內閣成員地位的提高,也為閣權在其強勢時期凌駕于部權之上提供了契機。

英宗年幼(九歲)繼位,大臣諸事往往先啟稟張?zhí)?。太后為避后宮涉政之嫌,遂令內閣議行,于是內閣票擬(亦稱票旨、條旨、擬票、擬旨等)開始成為正式制度。票擬批答,主要是內閣大學士對各部及地方所上的奏章提出處理意見,以供皇帝參考和裁決。這一形式在宣德時期就已出現(xiàn),稱為條旨,但當時內閣與吏、戶二部均有條旨之權。英宗時期,票擬制度化,并專屬內閣。明中后期,票擬慢慢演變?yōu)閮乳w最重要的職掌。

英宗正統(tǒng)年間,“三楊”年老而退出政治舞臺,而后繼閣臣的威望與能力遠遜“三楊”。景泰年間,因戰(zhàn)時關系,皇帝更多地倚重兵部尚書于謙,內閣的影響力逐漸減弱。天順年間,李賢因得英宗信任重用而為內閣首輔(亦稱首揆),主持票擬。其他內閣成員分為次輔、群輔,即次揆、群揆。此后,內閣首輔主掌票擬(亦稱專票)成為慣例,由此也拉開了首輔與次輔、群輔之間權力地位的差異。但由于憲宗成化間汪直、武宗正德間劉瑾等宦官專權,這兩朝內閣實權一度下降。

嘉靖朝至萬歷朝前十年,是明朝內閣制度的鼎盛時期,也是內閣及其首輔作用發(fā)揮最充分的時期。這一時期,六部的用人權、兵權、監(jiān)察權等都受到內閣的支配與制約,內閣首輔權壓六部,“朝位班次,具列六部之上”,有“赫然真相”之稱。

以票擬而言,票擬代表的是內閣的意見,但在票擬成為首輔的特權之后,更多地又代表了首輔的意見。首輔票擬,其他次輔、群輔莫敢言之。從嘉靖時的楊廷和、夏言、嚴嵩、徐階,到隆慶時的高拱,萬歷時的張居正,各任首輔莫不如此。票擬意見在很多時候還參與皇帝決策,內閣首輔也因此而大權獨攬,遠遠超出了最初輔政參謀的職掌范圍,時人稱之“閣權之重,儼然漢、唐宰輔”。

除票擬權之外,內閣在草擬詔旨、封還上諭(封駁權)等方面的權力也在不斷發(fā)展。草擬詔旨雖然具有機要秘書的色彩,但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對皇權的一種約束。如正德十四年(1519),寧王朱宸濠叛亂,武宗欲御駕親征,令內閣起草親征詔書,以楊廷和為首的內閣認為武宗此行不妥,堅決抵制,楊廷和甚至放言,“誰寫此敕,先斬寫敕之人”。內閣首輔強勢如此,這在內閣初創(chuàng)之時的成祖時代是不可想象的。而此后由內閣起草的正德帝的遺詔、嘉靖帝的《登極詔》和萬歷帝的《即位詔》,則基本上體現(xiàn)了當時以楊廷和、張居正為首輔的內閣之施政意愿,這是內閣利用草詔這種機遇行宰相之權的具體寫照。

內閣根據上諭草擬詔敕,但如果內閣認為上諭有假或不妥,則可以封還上諭,等皇帝再示明白之后方可草擬。這種封駁權既是內閣行使權力的方式,又同樣具有約束皇權的作用。嘉靖、萬歷年間,隨著內閣首輔實際權力的增大,內閣使用封駁權越來越頻繁。這在嘉靖時期的“大禮議”之爭及萬歷時期的“國本”之爭中體現(xiàn)得淋漓盡致。

由此可見,嘉靖、萬歷時期的內閣權力與明成祖時期的內閣權力確實不可同日而語,此時的內閣已不再是一個毫無實權、僅聽命于皇帝的幕僚班子,而是切實履行著許多以往宰相們承擔的職責。因此,人們認為明代內閣“無宰相之名,行宰相之職”,也絕非偶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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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責任編輯:孫易恒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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