面對浙江民營經濟早發(fā)先發(fā)、資源要素稟賦先天不足的狀況,如何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,更好地發(fā)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,是擺在歷屆省委、省政府面前的重大課題。堅持政府自身改革先行、充分發(fā)揮市場機制作用、不斷激發(fā)市場主體的創(chuàng)業(yè)激情與創(chuàng)新活力,既是浙江的成功經驗,也是浙江一以貫之的自覺追求。在實踐探索中,我們逐漸認識到,處理政府與市場關系,不是簡單的“放”與“收”的問題,根本的是要形成科學有效的行政權力運行機制,把行政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。
行政權力與其他權力一樣,天然具有擴張性,在運行中一旦偏離設置權力的本來目的,就會出現(xiàn)權力濫用、權力尋租、權力腐敗等異化現(xiàn)象,導致政府職能履行不到位、行政效率低下、市場機制不能充分發(fā)揮作用。十八屆三中全會做出推行權力清單制度的決定,就是為了給行政權力打造一個制度的籠子,使之科學有效運行。這個籠子以法律法規(guī)為材質,置于陽光下接受監(jiān)督。
依法制權是權力清單制度的根本理念。從本質上講,一切權力屬于人民,行政權力是人民讓渡給行政機關代為行使的那部分權力。因此,一切行政權力必須源于法律法規(guī)的授權。法律法規(guī)沒有授權、現(xiàn)實中卻在行使的行政權力,概屬違法。明確權力清單,就是明確非授權即禁止的原則,最大限度防止政府的越位、缺位與錯位。而對于市場來說,則要明確負面清單,也就是明確非禁止即準入的原則,最大限度破除市場壁壘,保證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、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。明確權力清單與負面清單,是厘清政府與市場邊界的基礎一環(huán)。
陽光行政是權力清單制度的最大特點。既然一切權力都源于法律法規(guī)的授權,為什么還要實行權力清單制度呢?這個制度安排的關鍵就在“清單”二字,就在公開。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。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只是第一步,還要把它放到陽光下,置于群眾的視線里。一方面,告訴群眾政府擁有權力的數(shù)量、規(guī)模和邊界。另一方面,告訴群眾政府行使每一項權力的依據(jù)、流程和時限。這樣就杜絕了信息不對稱造成的權力異化空間,便于群眾監(jiān)督行政權力運行。
權責一致是權力清單制度的基本原則。權力意味著責任,行政權力應當授之有據(jù)、行之有規(guī)、錯之有責。公布政府部門的權力清單,也就同時公布了其責任清單。為保證權力與責任的對等性,還要建立對違規(guī)用權的監(jiān)督問責機制,以防止行政權力肆意膨脹、為所欲為,出現(xiàn)異化。
推行權力清單制度,把行政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,就要做實以下幾個環(huán)節(jié)。
開展政府部門職責清理。2013年,浙江省政府著眼于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關系,積極推動新一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,取得了明顯成效。但是,選擇性放權、形放實不放、明放暗收等問題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。如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,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?一是在廣度上做文章,就是全面梳理、評估、確定政府部門現(xiàn)有行政權力,做到不留死角;二是在深度上做文章,就是使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成果法制化、長效化,走出行政權力膨脹—壓縮—再膨脹的怪圈。推行權力清單制度,開展政府部門職責清理,就是做好這兩篇文章的有力抓手。通過推行權力清單制度,實行減政放權,可以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管理,優(yōu)化政府機構設置、職能配置、工作流程,把行政權力納入法制的軌道公開運行,接受群眾監(jiān)督。把這項工作做好了,建立科學有效的行政權力運行機制,把行政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就邁出了堅實的第一步。
全面清權。行政權力的根本依據(jù)是法律法規(guī),基本依托是政府部門的職能。因此,清權要對照法律法規(guī)及“三定”方案,結合工作實際、群眾要求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情況,認真梳理各部門及內設機構主要職能及行政權力。在清權過程中,既要摸清權力的總體情況,也要摸清每一項權力的情況;既要看權力是否合法合規(guī),也要看權力是否合時合需;既要看權力運行的內容,也要看權力運行的程序;既要看權力運行的結果,也要看權力運行的效率;既要看權力行使,也要看責任承擔。從而全面梳理出各項行政權力,掌握其法律依據(jù)、運行程序、行使效率及對應的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