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摘要】網絡虛擬身份是伴隨互聯網逐漸形成的一種新權益。杜絕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犯罪行為發(fā)生,需注重單位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犯罪事實,注重“情節(jié)嚴重”實踐認定標準,細化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犯罪取證方式,從而確保網絡虛擬身份能夠受到刑法的有效保護。
【關鍵詞】網絡虛擬身份 刑法 互聯網 【中圖分類號】D924 【文獻標識碼】A
在利用刑事法律保護網絡虛擬身份時,要注重網絡世界的發(fā)展速度,要采取適度保護政策,不要進一步對網絡虛擬身份的生命權、財產權、自由權進行探討,否則會顛覆現有刑事法律體系。
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犯罪構成
犯罪主體。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犯罪主體具有普遍性,任何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犯罪主體,屬于一般主體。但是,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犯罪行為主要發(fā)生在網絡之中,無論是直接侵犯者,還是信息散布者都應視為犯罪主體,甚至第三方平臺存在過失,也應視為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主體。在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犯罪活動中,直接侵犯者毫無爭議成為最主要的犯罪主體,該犯罪主體出于某種目的,編造虛假信息對網絡虛擬身份進行污蔑、誹謗行為,導致網絡虛擬身份名譽受損,直接侵犯者應承擔刑事責任。信息散布者也可以成為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刑事主體,在網絡世界中,任何人都可能成為信息的傳播者,但需要對自身信息傳播承擔責任,由于網民綜合素質和判斷能力存在差異,一般認為無惡意散播者不構成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犯罪,但如果存在主觀惡意,應成為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犯罪主體。此外,第三方網絡平臺對網絡信息具有審查和管理義務,如第三方平臺因審查管理不當,導致網絡虛擬身份遭受侵犯,第三方平臺應承擔責任,成為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參與主體。
犯罪客體。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犯罪客體具有普遍性,任何自然人、單位建立的網絡虛擬身份都可以成為犯罪客體,網絡虛擬身份是自然人、單位人格的延伸,具有名譽權。在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犯罪過程中,犯罪主體可以侵犯不特定人的網絡虛擬身份,也可以侵犯特定人的網絡虛擬身份,即便沒有直接指出具體的虛擬身份,但通過相關信息直接推斷出所指之人,也應視為侵犯網絡虛擬身份行為。但值得注意的是,侵犯他人網絡虛擬身份必須是對他人網絡虛擬身份的名譽、人格造成侵犯,如果沒有侵犯到網絡虛擬身份的人格權、名譽權,則不構成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犯罪行為。
犯罪主觀方面。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犯罪主觀要件為故意,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,如果屬于過失行為,一般不予認定為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犯罪。但是,在網絡虛擬世界中,對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主觀態(tài)度認定較為困難,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判斷,確保最終的判斷準確無誤。在侵犯網絡虛擬身份主觀要件判斷過程中,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情況:第一種,明知是侵犯網絡虛擬身份,但依舊采取侵犯行為,目的是損害網絡虛擬身份,屬于直接故意行為;第二種,明知侵犯網絡虛擬身份,并且可能引發(fā)相應的后果,但依舊采取相關行為,希望該后果的發(fā)生,屬于直接故意行為;第三種,明知侵犯網絡虛擬身份行為,但依舊采取相關行為,放任結果發(fā)生,屬于間接故意行為。在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犯罪活動中,無論主觀方面屬于直接故意,還是間接故意,都構成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犯罪。
犯罪客觀方面。侵犯網絡虛擬身份屬于實際結果犯,犯罪分子必須存在侵犯行為,如捏造損害網絡虛擬身份的事實,或散步關于他人網絡虛擬身份的虛假信息,這些行為會給他人網絡虛擬身份造成既定的損害,并且在損害程度上需達到“情節(jié)嚴重”。鑒于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行為數量較多,網絡虛擬身份又與真實身份存在一定差異,應認定侵犯網絡虛擬身份“情節(jié)嚴重”的,視為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犯罪,這里所謂的“情節(jié)嚴重”應從瀏覽量、虛擬身份經濟損失、虛擬身份相對人身體損害、社會危害性等幾個維度考量,一旦存在上述行為,應認定屬于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犯罪。
網絡虛擬身份的刑法保護方案
注重單位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犯罪事實。隨著互聯網不斷發(fā)展,單位犯罪案件不斷增多,個別網絡公關公司存在惡意攻擊、誹謗網絡虛擬身份的現象,此類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犯罪,犯罪主體普遍具有專業(yè)性,并且利用大規(guī)模的攻擊,實現對網絡虛擬身份重傷,通過操控網絡輿論的方向,輕易達到傷害網絡虛擬身份的目的。相比個人而言,單位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犯罪更值得警惕。同時,單位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犯罪主觀意圖明顯,并具有獲利目的,甚至會對正常社會秩序造成擾亂。此外,在單位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犯罪過程中,一旦案件爆發(fā),普遍由受雇于單位的自然人承擔法律責任,網絡公關公司往往不需要承擔責任,這顯然存在不公現象。因此,在網絡虛擬身份的刑法保護過程中,要加大對單位犯罪的懲處力度。
注重“情節(jié)嚴重”實踐認定標準。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犯罪客觀方面要件要求達到“情節(jié)嚴重”,“情節(jié)輕微”不應視為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犯罪。實踐中對“情節(jié)嚴重”的認定應從點擊率、轉發(fā)次數、社會影響、經濟損失等幾個維度考量。一是點擊率超過5000次以上,應視為“情節(jié)嚴重”。點擊率能夠直接反映出信息傳播的數量,當信息傳播數量較大時,應視為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犯罪。二是轉發(fā)次數超過500次,應視為“情節(jié)嚴重”。不同于點擊率,轉發(fā)讓信息呈現幾何倍增長,500次轉發(fā)次數相當于5000次的點擊率,應視為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犯罪。三是社會影響的判斷較為困難,無法通過量化標準進行判斷,但如果社會公眾普遍知曉該事件,就應視為社會影響較大,如果多數社會公眾并不知曉該事件,可以從輕予以處理。四是經濟損失分為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,在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犯罪中主要考慮直接經濟損失,如果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犯罪導致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,應視為“情節(jié)嚴重”,屬于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犯罪。
細化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犯罪取證方式。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犯罪一般多見于自訴案件,并且由于網絡的虛擬性,在舉證過程中時常存在問題,當被害人面臨舉證難題時,法院應請求公安機關予以協助,幫助被害人進行取證。但是,因公安機關幫助被害人舉證需具備相應的前提條件,只有條件滿足,才能請求公安機關予以協助。一是普通人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行為。在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犯罪過程中,部分網絡證據具有隱私性,只有相關部門才允許查看,此時就需要借助公安機關查看相應的證據。二是取證成本過高,個人無法承擔。收集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犯罪證據成本較高,普通人無法承擔,而對公安機關而言,獲取這些證據往往是舉手之勞,應予以幫助。三是請求收集的是案件關鍵證據,能夠直接證明存在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犯罪行為,普通證據不應請求公安機關協助,避免造成司法浪費。在細化侵犯網絡虛擬身份的犯罪取證過程中,應健全相應的操作指標,明確公安機關協助取證的標準,確保公平對待雙方,有效協助解決取證難題。
(作者為廣西警察學院法學系講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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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編/肖晗題 美編/宋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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