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月16日,十八屆中央第十二輪巡視反饋情況在中央紀委監(jiān)察部網(wǎng)站第二次集中向社會公布,當天公布了中央巡視組對14所中管高校黨委開展專項巡視的反饋情況。多個高校黨委被中央巡視組指出落實管黨治黨“兩個責任”不到位等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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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八大以來,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,給中國和世界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象。如何鞏固和發(fā)展已有成果、把這項艱巨任務繼續(xù)推進下去?需要在體制機制上進行突破,用制度來固化。
因此,就有了“兩個責任”這個概念。
制度籠子
什么是“兩個責任”?簡單說,就是在黨風廉政建設上的一種“責任追究制度”,其中,各級黨委(黨組)負“主體責任”,紀委(紀檢組)負“監(jiān)督責任”,合稱“兩個責任”。
這一概念的提出,是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《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》中: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,黨委負主體責任,紀委負監(jiān)督責任,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。”
其后,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、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聽取中央巡視組巡視匯報、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、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會等多個場合,習近平都多次提到“兩個責任”。
反腐敗斗爭中出現(xiàn)的一些情況,不得不引起人們的深思。在這些問題中,除去人為的因素,制度的因素也不可忽視。在過去的理解中,抓黨風廉政,似乎應該是紀委的分內之事。因此,許多黨政機關的主官,就不同程度地出現(xiàn)了“重業(yè)務、輕黨建”的傾向。因此,強調“兩個責任”,就是通過責任追究扎緊制度籠子的一種做法。
守土有責
對于“兩個責任”落實不到位的情況,習近平曾指出:無論是黨委還是紀委或其他相關職能部門,都要對承擔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進行簽字背書,做到守土有責。出了問題,就要追究責任。決不允許出現(xiàn)底下問題成串、為官麻木不仁的現(xiàn)象!不能事不關己、高高掛起,更不能明哲保身。……如果一個地方腐敗問題嚴重,有關責任人裝糊涂、當好人,那就不是黨和人民需要的好人!
換句話說,黨委、紀委、其他職能部門,都要對承擔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做到“守土有責”。一方失守或擅離職守、玩忽職守,制度就會成為紙老虎、稻草人,針尖大的窟窿就會漏過斗大的風。
事實上,2015年已經被定義為反腐的“責任追究年”——不僅要推動主體責任的層層落實,而且會強化責任追究,尤其是要突出問責。比如,2015年2月,中央紀委監(jiān)察部網(wǎng)站就首次曝光了8起履行“兩個責任”不力的典型案例,涵蓋廣東、上海、山東、山西、湖南、云南等多個省市;2014年中央第三輪巡視單位曬出的整改清單中,多家單位都曬出了有關國企央企的董事長、黨委書記、紀委書記因為下屬違法違紀而被追責的案例。
問責制度的不斷完善也為問責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支撐。2015年新修訂的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以及2016年頒布的《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》,對問責情形以及相關處分都作出了明確規(guī)定,為問責提供“標尺”的同時,促領導干部強化責任意識,更好地履職盡責。
理順關系
反腐敗體制機制改革,一個很重要的方面是理清責任、落實責任。“兩個責任”的厘清,對于健全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,推動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,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。
為什么要強調黨委的“主體責任”?這是因為,黨委能否落實好主體責任,直接關系到黨風廉政建設成效。比如,有的黨委沒有把黨風廉政建設當成分內之事,開個會、講個話就萬事大吉了;有的疏于教育、管理和監(jiān)督,放任一些黨員干部滑向腐敗深淵;有的領導只表態(tài)、不行動,說一套、做一套,甚至帶頭搞腐敗。因此,各級黨委特別是主要負責人必須牢固樹立“不抓黨風廉政建設就是嚴重失職”的意識,解決好不想抓、不會抓、不敢抓的問題,種好自己的“責任田”。
同樣,各級紀委作為黨內監(jiān)督的專門機關,對黨風廉政建設責無旁貸,必須履行好監(jiān)督責任。過去,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,有的紀委承擔了很多本該由黨委、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承擔的任務,出現(xiàn)了越位、缺位、錯位、不到位的現(xiàn)象。明確并落實好紀委的“監(jiān)督責任”,才能既協(xié)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,又督促檢查相關部門落實工作和任務,經常進行檢查監(jiān)督,嚴肅查處腐敗問題,集中精力抓好執(zhí)紀監(jiān)督主業(yè)。
有權就有責,權責要對等。要防止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流于形式,就必須完善并嚴格執(zhí)行責任追究辦法,對每一個問題都要分清黨委負什么責任、紀委負什么責任、有關部門負什么責任,健全責任分解、檢查監(jiān)督、倒查追究的完整鏈條,堅持有錯必究、有責必問。
原標題:黨風廉政建設的“軍令狀”(習近平治國理政·關鍵詞(61)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