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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房租減免看宋代官民互動

核心提示: 宋代房租成為包括官員在內的廣大城鎮(zhèn)居民以及社會、朝廷的一件大事,是宋代社會的“新常態(tài)”。減免房租、壓制房租上漲成為治理國家的一個重要舉措,適應了城市化歷史潮流的需要。在業(yè)主和租戶的利益沖突中,宋政府立場并不站在房產主一邊,而是站在弱勢群體租戶一邊,主要維護的是中小商人、作坊主、城市貧民和流動人口的利益。

【摘要】 宋代房租成為包括官員在內的廣大城鎮(zhèn)居民以及社會、朝廷的一件大事,是宋代社會的“新常態(tài)”。減免房租、壓制房租上漲成為治理國家的一個重要舉措,適應了城市化歷史潮流的需要。在業(yè)主和租戶的利益沖突中,宋政府立場并不站在房產主一邊,而是站在弱勢群體租戶一邊,主要維護的是中小商人、作坊主、城市貧民和流動人口的利益。

【關鍵詞】 宋代  房租  調控           

【中圖分類號】K244           【文獻標識碼】A

當開封居民梁五凌晨被凍醒以后,瑟瑟發(fā)抖之余,看到窗外洶涌的大雪卻艱難地咧開嘴笑了。他知道,朝廷又該免除幾天的房租了,不由地松了一口氣。嚴寒是咬牙可以忍受過去的,房錢卻不好掙啊。這是怎么回事呢?原來,歷史發(fā)展到宋代,房租成為包括官員在內的廣大城鎮(zhèn)居民以及社會、朝廷的一件大事,是宋代社會的“新常態(tài)”。

房屋租賃是宋代一個新興的巨大市場,房租成為官府的一項收入

入宋以來,出現了城市化高潮。學術界認為,宋代是中國城市史上由古典型轉變?yōu)榻偷拈_端,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城市格局由封閉式轉變?yōu)殚_放式,不再限制商業(yè)區(qū)和居住區(qū),店鋪遍布城市內外,城市經濟高度發(fā)達。宋朝10萬戶以上的城市,也由唐代的十幾個增加到46個,其結果就是城市人口急劇膨脹。在宋代城鎮(zhèn),房地產不僅是基本生活資料,還是主要的生產資料。宋代坊郭戶中主客戶的劃分,就是看有無房產,對城市坊郭戶征收賦稅,也是按擁有房產數量計算的。而出租房子是城市居民謀生的一種方式。元祐元年(1086)司馬光指出,每月收入房錢15貫人家的經濟狀況,大約和鄉(xiāng)村每年收獲100石糧食相等。宋代官方也有不少用于租賃的房地產,開封專設店宅務管理經營官房租賃事務,房租成為官府的一項收入。

相應的是,那些沒有房產的城市居民和游宦的官員、商旅等外來人口,則必須租房居住。連朝廷百官長期都是在開封租賃住宅,在地方州縣,甚至官衙、駐軍也是租用民房。宋代人口流動問題嚴重,尤其是占總人口三分之一左右的客戶,出于生計,頻頻更換地點和地主,必須租房居住。即便是富戶,在外地也多賃房居?。?ldquo;今天下民,雖曰上戶,皆僑居寄處,至或假賃舍宇。”宋代房租通常按天計算,從側面說明人口流動的頻繁性。這些情況表明,房屋租賃是宋代一個新興的巨大市場。

以首都開封為代表,房屋賃價相當貴。宋真宗時,宰相向敏中曾以錢5000貫,購買薛居正后人薛安上在開封的居第,薛安上仍在此居住,但需“日出息錢二千”。也就是說,一座至少價值5000貫的住宅,每天的租金是2貫,月租60貫。北宋開封的一座住宅,月租金大約在數貫到數十貫之間。到了宋徽宗朝,開封的房屋租賃價增加了一倍,南宋租金繼續(xù)上漲。紹興九年(1139),江西路江州州學之前,有岳飛所建造的房屋38間,每間每月1貫128文。乾道初,邵武軍城內謝侍御家的別宅三間,十分寬敞潔凈,開作邸店,每年的租賃錢是120貫。但由于傳說里面有鬼怪,“多不敢居”,所以“賃費不及半”。實際上,租賃價格應當在250貫至300貫之間。且以250貫計,每年每間約83貫余。南宋后期,張卿有詩云:“小小園林矮矮屋,一日房錢一貫足。官至正郎子讀書,一妻一妾常和睦。”朝廷官員租住的帶園林的宅院,每月的租金是30貫。而宋代下層人戶一般每天收入數十文到100文,維持一個人最低生活的費用是20文左右。如此比較,就可見房租之重了。

既然房屋租賃是宋代一個新興的巨大市場,房租成為包括官員在內的廣大城鎮(zhèn)居民以及社會、朝廷的一件大事。那么,房租的增漲與減免便成為宋代官民互動的日常行為。就民間當事者而言,業(yè)主絞盡腦汁想加租,租戶千方百計想減少、拖欠房租;就官方而言,為穩(wěn)定社會經常下令免除部分房租、制止加租。

減免房租是重要的統(tǒng)治手段,宋政府制定一系列制度來減免房租

宋政府高揚仁政旗幟,標榜惠民政策,制定一系列制度來減免房租。

其一,節(jié)日減免。每逢重大節(jié)日,朝廷便蠲免房租,以示恩澤,使百姓感激歡欣,營造喜慶氛圍。宋真宗時,詔令租住官舍的貧民,遇冬至、元旦、寒食三大節(jié)日,免除三天的房租。“此節(jié)日放免之始也”,此后形成制度,歷年實行。又如立冬之后,如遇瑞雪,朝廷照例會“放公私賃錢五七十”,以示優(yōu)恤。這些都是與民同樂的舉動?!?/p>

其二,災害減免。每當有災害發(fā)生,減免房租便是朝廷救災的常規(guī)方式之一。“國朝祖宗以來,惠恤孤貧,仁政非一。每遇大雨雪,則放公私房錢”。如皇祐六年(1054)初春有寒流襲來,且降大雪,凍死百姓很多。宋仁宗詔令各州縣長官,無論官房、私房一律免除三天房租。紹圣四年(1097)十二月多風雪天氣,開封等地民眾生活艱苦,宋哲宗“深軫睿慈,蠲放房金,以至再三”,即連續(xù)三次免除若干房屋租金。嘉祐五年(1060)京城發(fā)生瘟疫,朝廷免除官私房錢十日。遇到水災、火災等與房屋有直接關系的災害,更是根據具體情況優(yōu)恤。

其三,天變減免。宋高宗時,杭州一帶有年冬天下大雪,而且雷聲陣陣,實屬異常天象。“識者憂之,是陽不勝陰之明驗也”?;实凵罡锌謶?,回應天譴的主要措施即“俯恤民隱,放房錢以寬細民”,免除房租以減輕居民的負擔。

其四,皇室重大事務減免。宋寧宗登基時發(fā)布赦書,其中有一項內容,就是“應官司房廊、白地賃錢并放至紹熙四年終”。即免除了此前紹熙四年(1193)官房的部分房租。嘉定末,宋寧宗去世后,其牌位放入供奉祖先牌位的太廟,這是重大典禮,朝廷詔臨安府城內外官私房賃錢予以不同程度的減免,此后周年的小祥祭禮、兩周年的大祥祭禮均照此一同減免。其他如皇室人員患病需要社會祥和、民眾祈禱,也會有此舉措。

其五,軍情危機減免。如靖康元年(1126)冬,金兵大舉入侵,部隊逼近黃河,朝廷“慮細民不易,故放免公私房錢”。以此來穩(wěn)定京城居民的人心,以利保家衛(wèi)國。

其六,地方官減免。縣官減免房租,一度成為恤民的主要方式:“令所以恤民者,惟蠲放僦金耳”。除了上述朝廷詔令外,知縣為了討好百姓,造出種種借口如到任、生日、升遷等,便減免房租若干日,“至有一歲放及太半者”,即減免了大半年的房租。

這些制度和慣例,使得減免房租的理由冠冕堂皇,可見至少在統(tǒng)治集團心目中,減免房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,已是重要的統(tǒng)治手段之一。

宋政府屢屢頒布詔令禁止房租瘋長

用行政手段減免若干天數房租是好事,但并不能遏制房租的增長。宋政府還必須開辟另一條戰(zhàn)線,壓制業(yè)主瘋狂加租。

宋仁宗時,官營店宅務出租房屋業(yè)務出現嚴重虧損,朝廷專門派官員整頓,重點打擊豪強侵占官地、修蓋屋舍出租謀取暴利,并相機增加房租。但考慮到其中有貧民“供納不易,宜特與免添長”,并不增加貧民的房租,還保證“自今更不添長”。

相對官營房租來說,私營房租的調控要艱難的多。每逢房租瘋長之際,宋政府總是屢屢頒布詔令,予以禁止。宋徽宗時,開封的房產主多以翻修為名成倍增加房錢,使得貧民難以承受。朝廷對此高度重視,詔令今后京城內外業(yè)主增修屋業(yè),如沒有擴大面積即不得增加房租,如有違犯,按照違法懲處。

南宋初,大批流民潮水般涌向杭州等地避難,當地房產主乘機哄抬房租,致使租戶陷入貧困。紹興三年(1133)皇帝詔令地方政府予以禁止,準許被勒索高價房租者前往官府控告,如情況屬實,對業(yè)主重加譴責,沒收物產。如本府不受理此類案件,準許到朝廷越訴。紹興三十年,詔令臨安府城區(qū),自紹興二十一年以后官府新建房屋的房租,一律減少三分之一。以此來“慰安群心,無復流離愁嘆之意”,從而穩(wěn)定新生的南宋政權。

壓制房租增長的另一措施是大幅度削減租額。宋徽宗曾詔令,開封的官私房租一律減收十分之二;宋孝宗、宋寧宗、宋理宗等多次下令減少房租三分之一。從宋徽宗時開始一直到南宋,朝廷幾乎每隔十年就會頒布一次減少房租的詔令。南宋杭州的一些房主,由于朝廷連連減免房租,竟然“連年不收一孔”即收不到一分房租。  

為落實調控房租的詔令,宋政府有兩大斗爭對象:房產主和與之勾結的地方官

無論減免房租的制度還是禁止租金上漲的詔令,都是紙上談兵,關鍵在于能否落實。宋代有法不依、執(zhí)法不嚴的情況比較突出,在房租問題上也是如此。因此,要嚴格執(zhí)法,宋政府的斗爭對象一是房產主,二是與之勾結的地方官。

宋理宗時,曾因旱災祈禱,詔令全國免除半個月的房租??墒?,文件下達到各縣后,就有與房產主勾結的縣官藏匿文榜,不予公布,在上級政府派員督查后,才陸續(xù)實行。但仍有頑固抵抗者,象山縣就是典型。據說該縣凡是朝廷頒布的優(yōu)恤百姓的法令從不執(zhí)行,甚至法定三大節(jié)日各免三天房租的制度也不落實,原因是當地有許多寄居官員從事房屋租賃生意,勢力強大。象山知縣孫逢辰因此受到上級慶元府長官的彈劾,要求朝廷予以降級處分,同時懲處那些官員房產主。

作為房租上漲的受害者,民間租房戶的斗爭更為頻繁、直接。斗爭的方式,一是依法控告,二是干脆訴諸武力。例如象山縣拒不執(zhí)行免租詔令,如有租戶要求落實減免政策,就會被業(yè)主趕走。于是,租房居住、開店的商人胡三十太等,頂著知縣和業(yè)主的威脅,曾集體上訪向知府告狀,維護自身合法權益。更有民間力量表達的比較激烈,釀成惡性案件。當然,宋政府同時也不忘保護房產主的合法利益,維護其正當房租收入,畢竟這是宋代城市中與鄉(xiāng)村農田種植一樣的重要產業(yè)。

以上可見,在宋代,房租之事絕非小事,正如南宋著名士大夫吳潛所謂“事若甚微,關系實大”!我們可以明顯感到:減免房租、壓制房租上漲成為治理國家的一個重要舉措,適應了城市化歷史潮流的需要。在業(yè)主和租戶的利益沖突中,宋政府立場并不站在房產主一邊,而是站在弱勢群體租戶一邊,主要維護的是中小商人、作坊主、城市貧民和流動人口的利益。宋政府的“耳朵”放得很低,故而對底層聲音比較敏感。這一問題的揭示值得高度重視。

(作者為河南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)

【參考文獻】

①程民生:《宋代物價研究》,人民出版社,2008年 11月。

責編/潘麗莉   美編/于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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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責任編輯:鄭清源]
標簽: 官民   房租